一、联合体投标的解释
1、联合体投标指的是某承包单位为了承揽不适于自己单独承包的工程项目而与其他单位联合,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去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3、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金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
4、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5、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关于联合体投标的主体
1、联合体的主体双方或多方可以是法人或者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其形式多样,可以是两个及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及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的组建只是为了共同投标,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弥补自身在各方面的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的可靠性,分散投标风险。以及中标后后期一起完成中标项目,它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果是那些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联合体,则不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共同一致的法律行为,是否结成联合体,由各方自行决定,招标方或者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均没有权利强制要求组成联合体投标。这样做一是因为强制联合的做法与市场经济相悖,不符合招标的平等竞争原则,而来则是因为被强制组成的联合体,一般都是被招标人内定为中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对其他参与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4、虽然联合体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联合体投标是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的,所以对外投标所有组成联合体的各方都应以共同名义进行,而不得以单个或部分主体的名义进行。
5、联合体各方均需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同样的,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责任、义务的承担等一系列问题均以与联合体统统签订的协议为依据。
扩展资料:
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的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的条件如相应的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中,有两个是甲级资质等级,有一个是乙级,则这个联合体只能定为乙级。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