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通用条款中的某些条款无法保证自己的利益,可以再专用条款中单独列出进行修改,通用条款是为了保证双方平等的利益而制定的,但是在工程委托合同中,发包人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可以限制监理方的权利,通用条款中的有些条款,明显已经不适合当代的要求,并且监理方的权利过大,相信以后通用条款肯定会完善的,会更加符合当下的市场状况。
修改后的条款是属于双方共同认可的,在法律上具有法律效益。就是未来引起纠纷,也以专用条款为主要依据。另外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约束监理方的权利,用来保障发包人的权利。
只要在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买的保险中就包含有监理人员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