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高手帮忙说一下哈!谢了

2024-11-30 03:59:43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1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均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能构成上述三种犯罪。(乙二人盗窃丙家巨额财务)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搏悉磨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即使其行凶抗拒抓捕。(甲乙在准备逃离现场的过程中正好碰上刚回家的丙)应当视为当成,因为准备逃离,并没有逃离完成。所以属于抢劫罪。男属于累犯,女不属于。因为累犯不适用缓刑。
2条件1魏某长子死于魏某之前,2没有遗嘱,3魏某病逝处理财产期间三女儿车祸死亡。答:1遗产应当法定继承,2魏涛没死,谈何继承?3魏红的遗产包括从魏陆拿某哪儿继承的,和自己所以的,有其丈夫和儿女继承。本案比较混乱,魏某有两个儿女,那么三女儿是谁的女儿?此题的完整解析为下若,大儿基斗子的妻子对魏某尽到赡养的义务,则在法定继承中可以继承,对于三女儿在魏某病逝处理财产期间死亡的,不受影响,由其子女代位继承。
3是带不是到,错字真多。标点也没有,真累,1王某有救助的义务,而田某没有,所以,王某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田某无责任2构成,因为作为老师,带幼儿出来时,就有义务保证幼儿的人身安全,在发生危险情况而能过救助而不救助,放任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回答2:

1、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本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甲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后未满5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乙因为前次犯罪受缓刑,不为累犯。

2、两个子女和孙女魏华平分。长子之女魏华代位继承1/3份额,次子魏涛继承1/3,女儿魏虹死后,由其法定继承人转继承1/3。

3、王某承担刑事责任,田某不承担。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系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拍腊亩。王某局磨带幼儿游玩,承担保护幼儿安全的义务,明知幼儿落水有生命危险,水深75厘米完全可以救援,却放任幼儿死亡的袭森发生,属于间接故意。

回答3:

1、抢劫罪的共同犯罪。甲乙本犯盗窃罪,逗纯亮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山宽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甲因故意犯罪受有裤尺期徒刑后未满5年再次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乙因为前次犯罪受缓刑,不为累犯。

回答4:

1.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共犯、数罪并罚;甲男属于枣模累犯,乙女不芦岩谨是。

3.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田某不构成犯罪。

2.太陪基复杂,不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