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制度的变化
1.刑罚适用制度的变化
清朝律学家薛允升比较研究唐明两律后,在《唐明律合编》卷九中指出:“大抵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唐律均较明律为重;贼盗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明律则又较唐律为重,亦可以观世变矣。”在这里,他把明律刑罚适用制度的一大变化归结为“重其重罪,轻其轻罪”。
首先,为了巩固和加强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凡谋反、谋大逆等直接危害其统治的重罪,明律都比唐律处刑更重。如唐律区分不同情节,对谋反及大逆罪,本人斩,父及十六岁以上子绞,十五岁以下子和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等没为官府奴婢,伯叔父、兄弟之子等旁支亲属流三千里;“词理不能动众,威力不足以率人者”,本人斩,父子、母女、妻妾等流三千里;“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本人仅流二千里。[11] 明律则采取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凡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12],并且不分不同情节。再如强盗罪,唐律既区别是否得财或赃数多少,又区别是否持械和有无杀伤人,给予不同刑罚:不得财者徒二年,得财价值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持杖者,不得财流三千里,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明律则规定,凡强盗已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明律的量刑显然比唐律严厉得多。
其次,对于礼教风化方面的违法行为,明律都比唐律的处刑要轻。如祖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唐律徒一年,明律仅杖一百;闻父母丧,匿不举哀,唐律流二千里,明律则杖六十,徒一年。
2.刑罚体系的变化
明律仍规定五刑制度,但徒刑五等分别附加杖六十至一百,流刑三等分别附加杖一百。此外,又增加凌迟、充军、枷号等律外酷刑。
凌迟刑是最重的死刑,也叫脔割、寸磔,俗称“千刀万剐”。凌迟作为一种刑罚始于五代,宋元时期继续沿用。明律五刑虽未列入这一刑名,但律文规定中却有13项罪名适用凌迟刑,它已是明朝广泛适用的一种酷刑。
充军刑源于宋朝刺配刑,明初只是把犯人送到边疆开荒种地,后来逐渐成为常刑。充军刑发配地点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各等均附加杖一百。充军分为终身与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充军到死,人死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子孙世代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
枷号是强制罪犯在监狱外或官衙前戴大枷示众,以对其进行羞辱折磨的一种刑罚。它起始于唐末,宋元时广泛使用。明朝枷号的刑期为一、二、三、六个月及永远五种,大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该刑原本用来处罚轻微犯罪,但有些权宦如武宗时的太监刘谨,为了对付政敌,往往用重达150斤的大枷把人折磨致死,受害者多达数千人。
从废除丞相制后独揽大权,可不堪重负,又创立了内阁制度及厂卫来排除异己。企图专化皇权,可惜他们不知道,一个国家不可以用暴力来统治,要用法律。可以概括地说,明朝的刑罚从做表面文章到用来排斥异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