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被判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在升学、当兵、工作的时候,可以不提供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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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正在建立未成年犯罪记录注销制度,有些地方正在试点。
这里有一个报道,你看看:
新华网北京8月10日电(记者吴陈赵仁伟)
小张不曾料到,当年贪玩辍学的决定和由此带来的后果让他在过去5年中一直不得安宁。
来自山东农村的小张以优异的成绩考进县城的初中实验班,但却迷失在城里的花花世界。辍学后,他每天和一帮“朋友”泡网吧、打游戏,有时打架。2004年的一天,他和“朋友”经过一个住宅区,有人突然想到要“弄点钱”,于是就付诸行动。
16岁的小张因这次入室抢劫行为被判有期徒刑4年。
“一被抓就后悔了。”他说。
由于在狱中改造积极,他于2007年4月提前假释出狱。他和以前的“朋友”断了联系,努力打工挣钱贴补家用。但“不光彩”的过去一直如影随形,“亲戚朋友看不起我,有事找也躲着。感到自己被孤立了”。
不过现在,小张终于可以开始认真规划未来了。
今年7月,他领到一张证书,证明他的前科被“消灭”了。由于服刑期满后一年内没有重新犯罪,他被免除了找工作时的前科报告义务。只要不再次犯罪,他的犯罪记录将只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中,永远不对外界公开。
“我想在工厂当技工,从底层做起,踏踏实实学点技术。希望将来能有自己的专利。”
之前两年,他一直在私人装修队打工。“我不敢去正规的厂里找工作,他们都要看档案的,不会要我这种有前科的人,”小张说,“过去一直背着这个包袱,什么都干不好,觉得自己没有前途。以后就不用担心了。”
小张的家乡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和其他10家单位于2月1日下发文件,宣布建立失足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
这项制度的实施细则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除刑罚的犯罪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其前科自然永久消灭。
此外,处刑在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3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处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6年内不再故意犯罪的,需经申请、考察、审批程序后,其前科永久消灭。
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毒品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等主观恶性程度较深的犯罪,构成累犯的犯罪不适用前科消灭。
据乐陵法院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贾风勇介绍,前科消灭后,犯罪未成年人有关犯罪的事实将不在其对社会公开的任何档案中载明,卷宗材料由相关司法部门加密封存,不予公开。当事人的就业、就学、担任普通公职等权利将不受限制,免除《刑法》规定的报告义务。
贾风勇说,很多未成年人因为一时冲动犯罪,他们中99%的人没有再犯罪。“让他们一辈子背着包袱是不公平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显示,2000年至2006年,全国法院审判的43万余名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的仅占1.26%。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姚建龙说,没有前科消灭制度的话,归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的途径被堵塞,人为制造了一个不断膨胀、不能消解的特殊群体,积怨会越来越重。“大部分人实际上通过隐瞒前科记录的方式找工作。”
他说,未成年人犯罪是可以矫正的,乐陵法院试点探索在帮助失足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方面的积极意义是毫无疑问的。
但由于受到现有法律体系的限制,乐陵的前科消灭制度仍有局限性:若现有法律明文限制有犯罪前科的人担任公职,则不适用该前科消灭制度。
姚建龙说,中国约有160部法律对归正人员就业有限制,例如公务员、教师、律师等职位都不能担任。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经多次修改,第100条关于“前科报告义务”的规定仍被保留: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时,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但1992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贾风勇说,乐陵的“前科消灭”试点正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实施的。“如果不把前科记录消除,就无法真正让失足未成年人免受歧视。”
事实上,未成年人前科消灭是中国法学界和司法界近年一直关注和调研的问题。近两年来,除乐陵外,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四川省彭州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也都在开展试点。
2006年10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首次被写入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被认为是根据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准确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中央司法改革的精神,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人文精神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心。
他认为,需要对《刑法》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进行修改,不仅是对未成年人,对成年人的前科报告制度也要有所改变。
姚建龙说,要实现真正的“前科消灭”,除了现有法律法规的障碍,还需要突破观念性的障碍,创造良性的社会环境,“有人认为与有前科的人共事会威胁自身安全,这种社会的排斥和公众的歧视需要改变”。
樊崇义说,如果要全面推广“前科消灭”制度,还会加大司法机关工作量,需要查清过去的犯罪记录。总之,“这还需要时间,要有一个过程”。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 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 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
第十八条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没有听说过这个政策,如果你可以找到这个政策的话就可以去消了。
一般情况还是消不了的,因为犯罪记录都是录入电脑,全国都可以查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