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什么意思啊?

2024-12-29 06: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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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务派遣人员指的是被劳务公司派到相应工作单位的工人。
劳务派遣定义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会计、软件或项目工程师、市场营销员、生产线简单操作工、包装工、保安、汽车驾驶员、炊事员、搬运工、清洁工、医院护士、护工等);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劳务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专业劳务承包协议,由劳务公司承担这部分派遣员工整套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招聘录用、劳动合同管理、绩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工资管理、保险福利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等),并承担所有的人事风险责任(包括法律、经济赔偿责任)。

回答2: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的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照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回答3:

回答4:

劳务派遣制是不属于事业单位编制的,其涉及到的是派遣协议与劳动合同。其实劳务派遣制是包含三种关系的,是用工单位、派遣公司以及招聘人员的相互联系。差不多可以用以下图标来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在劳务派遣制度中,同时存在用人单位、派遣公司以及招聘人员三方的关系,用人单位只是负责给招聘人员提供岗位,对于员工的工资以及参保的事项,都是由派遣公司完成;

派遣公司同时与用人单位以及招聘人员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和招聘人员之间是没有合同条约的;

用人单位只会支付给派遣公司劳务费用,而招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等,由派遣公司负责。

扩展资料:

对于“劳务派遣公司”而言

“利”是因为劳务公司在这种关系中,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劳务费,有一种“中间人”的作用,既为很多人提供了工作,也能从中盈利;“弊”是因为自己作为同时和用人单位与招聘人员都签订了合同,一旦发生一些不可预测的事件,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需要均衡两方,也是比较费时费力的。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务派遣

回答5: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雇佣的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中实施。

劳务派遣有两大优势:

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就业限制。

二是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管理等方面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事实上,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也由用人单位承担。他们支付的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和劳务费。



扩展资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的基本原则:

1、员工租赁

劳务派遣的实质是员工租赁,“派遣”一词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点。但是,“租赁”一词可以概括劳务派遣的所有业务特征,合理解释劳务派遣的复杂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和就业一样,更适合于解释劳动力和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以生产线合同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不适合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因为没有租赁关系而不是劳务派遣。

2、同工同酬

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证实,虽然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人单位职工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职位、同一级别的员工应遵循相同的工资标准。然而,作为用人单位处理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却容易被异化。

3、拒绝预付款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在劳务派遣三方的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实际承担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这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公司不为用人单位垫付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坚持为用人单位支付上述费用的原则,就意味着将大大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