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判处死刑的人不能自己选择注射死刑还是枪决死刑,只有符合条件的才能使用注射死刑。
2、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死刑采用枪决、注射等方法。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已于2001年9月4日通过了《关于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这是一份指导性的文件,它可以保障各地法院在规范化、科学化、合法化的基础上开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工作。
3、《规定》明确提出,人民法院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固定的执行室和相应的专门设备。执行室应建立在固定刑场内。执行室包括相互隔离的行刑室、受刑室和观察室。室内应配备特制的执行床、注射泵和消毒器械等。
二是有经过专门训练的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
三是要有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
此外,《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报批程序。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中级法院,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请高级法院审核批准,并报最高法院备案。最高法院还要求,各地中级法院在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前,高级法院应对其场所、设备等进行考察,条件不具备的不能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不可以。有司法机关决定。
外国人可以中国人不可以
国家还没有这种自己选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