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是情愿、志愿、应该。
1、又称“社会责任”、“直接社会义务”。社会普遍认为的为了满足一定社会关系参加者享受直接社会权利,其他人应作出的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人们日常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以及其他各种条件直接作用的结果,一般为习惯、道德等社会规范所确认。
这种意义上的义务是法律义务的直接基础和社会内容。
2、的责任,是保证法律权利得以实现的条件,是国家对一定的直接社会责任的确认,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根据宪法和各部门法以及其他标准,可以对法律义务作出不同种类的划分。
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宪法第52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
5、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
除上述的基本义务以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具有社会伦理和道德的性质,同时也具有一定形式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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