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的宅基地不可以卖给本村已有宅基地的村民。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有效转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转让行为应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
第二,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第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使用权消灭。譬如出现地震、海啸、山洪、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宅基地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自然消灭。《物权法》第154条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这里的“失去宅基地”除了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灭失的情形外,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或者国家征收而使农户失去宅基地的情况。
同一村集体成员之间是可以互相买卖房屋和宅基地。
宅基地不可以拍卖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集体全体成员,一般需要公示)同意;
2、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简单理解为同一个村子的人);
3、受让人不能违反“一户多宅”的原则,在接受转让时本人并无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住房一起转让。
注意:转让人在此之后如果还要再申请新的宅基地,是不能被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