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老年人生子不具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其他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抚养权纠纷中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孩子抚养权,目前离婚案件基本上都是争夺孩子抚养权,最大的原则就是要儿童利益最大化,无论是我国婚姻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儿童权益公约,都体现了这个理念和原则。关于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院审判原则有三个:
1、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归母亲,除非母亲根本没有任何的能力,而且她也表示不要,这两点都要具备。
2、两周岁到十周岁孩子的抚养权,要看父母哪一方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条件。
3、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证据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工作收入证明;
2、住房证明;
3、孩子户籍上学证明;
4、照片、录音、录像,反映孩子跟父母哪一方关系更好;
5、父母的品行或身体疾病的证明。
冯朝年与石静(女)与1962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石学山、石学良及女儿石梅英。石学山和石梅英成年后各自成家单独居住,冯朝年夫妇和小儿子石学良同住。1991年,冯朝年因病去世。石静和石学良(尚在校就读)失去了主要生活来源,生活日益困难,于是石静要石学山和石梅英给付赡养费和抚养石学良的费用。石学山认为自己刚成家不久,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只能承担母亲的部分赡养费,无力承担弟弟的抚养费。石梅英认为自己已经出嫁,赡养母亲、照顾弟弟的责任应由其兄承担,拒绝支付赡养费和抚养费。
石静认为自己对石梅英、石学山均尽了抚养义务,在生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将他们抚养成人,使他们安家乐业,但他们反过来在自己年老的时候却不尽赡养义务,看着自己和尚未成年的弟弟陷入困境而放任不管,于是便将他们兄妹俩告上了法庭。
问题:兄弟姐妹之间有抚养义务吗?
答: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以及兄、妹在一定条件下对弟、妹的抚养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承担供养责任。在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家庭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的,任何人都不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是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更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要求,凡有赡养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不论婚否,都必须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或继母之间。赡养义务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许以任何借口逃避。本案中,石学山借口成家,石梅英借口是出嫁女儿,不愿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行为。
其次,兄、姐对弟、妹在一定条件下有抚养的义务,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亲,他们之间一般没有抚养义务,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抚养,即如果弟、妹未成年,而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丽兄、姐又有负担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兄、姐对弟、妹就要履行抚养的义务。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石学良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尚在校就读,而其父已经死亡,母亲又无力抚养,其兄、姐均有负担能力,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石学山、石梅英应对石学良尽抚养义务。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姐妹之间有彼此抚养的义务。这属于孩子父母的法定义务。
但如果由于家庭的特殊情况(比如失去父母的兄弟姐妹),出于也得抚养,但这并非是抚养者的法定义务,出自的,只是亲情。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于情于理是有的
法律上没有
哥哥、姐姐是否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