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笔录针对案外人员有效吗

2024-11-30 03: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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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离婚调解笔录针对案外人员无效。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同样,夫妻也可以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因为按照《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债务的转让得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将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对彼此内部有效,不能向外对抗债权人。所以,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要求偿还。而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更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虽然约定其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回答2:

离婚调解笔录,是离婚案件的证据之一,一般是为特定的离婚案件而制作的。如果这个离婚调查笔录的内容能够证明另一案件的事实的话,则这个离婚调查笔录同时能够作为另一案件的证据的。

如果调查笔录的内容能够证明被告存在重婚的事实,这个调查笔录,在追究被告重婚罪时,也可以作为证据的。

下面是证据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回答3:

  
  笔者最近代理一起离婚案件,法官以调解结案,并在调解笔录上由双方当事人现场签字,但当时对于关键性条款即50万元的支付方式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法官要求当事人下来商量一个稳妥方法,并没有要求律师阅读笔录,后因为付款方式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反悔,不愿意承认该调解内容,但法官认为调解已生效,不得反悔,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据此,推测立法本意,对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仅限于对于当事人诉请进行维持,也就是不直接进行权利义务的评判而是对于一些和谐关系的维系或者可以即时履行完毕的案件,因此对于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笔录的案件类型,其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上述类型应一致。即不能因为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随意剥夺当事人的反悔权,该司法解释应该有明确的适用条件。但是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多地方法院盲目扩大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导致该司法解释被滥用,很多当事人在一时疏忽以及欠缺周密考虑时被随意剥夺了反悔和争取自身权利的机会。
  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的法官应注意不能将该规定第十三条适用案件的范围随意扩大,特别是涉及解除身份关系的案件,要慎之又慎,要将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适用、后果等向当事人交待清楚,不能就案办案或者为单纯追求调解率、结案率而忽视程序。因此,只要不是《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除要求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外,还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制作规范的调解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拒绝签收时,应当允许其反悔,此时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以此给予当事人合理的反悔权。
【崇阳县律师】http://www.lawtime.cn/chongyang

回答4:

1)离婚调解笔录只是对离婚调解的过程进行的记录,最后应该形成离婚调解书。
2)离婚调解书的内容一般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的约定。关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只能就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如果处分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可就此提出异议之诉。

回答5:

离婚案是针对夫妻双方的,仅仅对于夫妻双方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