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双方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承担全额抚育费,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经人民法院查证,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在协议约定承担全额抚育费一方的抚养能力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的,其监护人有权以子女的名义向另一方要求支付必要的抚育费,关于对方没有支付能力的问题,如果确实无支付能力,且子女的实际合理需求,抚养方一方又无力满足,十分必要的情形下,可以以无支付能力一方的个人财务折抵抚育费。
2、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抚养子女并由抚养方承担全额抚育费,但是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3、一方没有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以使用其财物折抵抚育费。
4、子女的抚育费,按照父母的承受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度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月度收入的百分之50
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年度收入或同行业收入,参照上述比例予以给付。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要求增加或减少上述比例的给付。
5、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支付数额及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抚养费给付协议及判决,不得妨碍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数额的合理要求。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7条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9条、10条
当然合法。
抚养孩子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不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实际上就是将对方的抚养义务加到自己身上,这是加重自己的义务,减轻对方的义务i,当然是可以的,法律上也是支持的。
司法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争取抚养到孩子,都是这样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