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方与女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此种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双方所获得的财产符合婚姻法17条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仍然应当按照个人财产予以认定。
2、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女方并不存在为了抚养孩子、照顾老人、或协助男方工作付出较多的情形下,女方无权要求男方给予赔偿
3、婚姻法要求夫妻双方履行相互忠诚的义务,反对并且惩罚违反忠诚义务的过错行为,以及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过错行为。
如果男方不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等的过错行为,此种情形下离婚,女方要求损害赔偿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4、单纯因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基本需要起诉两次,难以在首次起诉就实现离婚的目的,坚持离婚一方可以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那时法院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而准予离婚
5、如果女方存在婚姻法46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且男方没有过错行为,双方有共同财产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女方不分或少分共同财产。
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的,应从女方个人财产中给予一定的损害赔偿
5、如果男女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女方不存在未照顾老人 孩子 协助男方工作付出较多,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情形,或者女方存在婚姻法规定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男方不存在,那么女方就无法得到男方的任何财产或共同财产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条、40条、46条
详情应咨询律师
还是找律师问清楚比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