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我九岁的儿子在学校,中午就餐时间,在教室里面被同班同学打,右腿骨折了,应该由谁来负责任?
我儿子在放学的路上 被不是一个班的同学打了 手骨折 这种事情怎么让人家赔偿 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