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学界普遍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也有人表述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的案件,如果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例外情形中第(五)项中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除外。”
就你所说的情况,法院有可能依职权追加另一个人为共同被告,而不允许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