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怎么处罚

2024-12-01 03:41:28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点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条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添加剂的原产地和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添加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回答2:

这个……还是要分两种情况的。

  1. 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在生产许可证过期日期以前

    这个说明是在生产许可证还没有到期的时候生产的,就没有什么问题了。

  2. 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在生产许可证过期日期以后

    这个就有问题,处罚应该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回答3:

  今年10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因此,所有预包装食品上必须标明合格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如果标签上标注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号已过期,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生产日期在前,证号过期在后,比如,某种产品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日,保质期1年,但该产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在2015年1月1日以后,假设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是到2015年4月30日截止,而你是在2015年5月1日购买的该产品,很明显,该产品在保质期内,该产品的许可证虽然已经超出有效期,但生产该产品的时间还是在有效期内的,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但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在新出厂的产品包装上标识新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号。如果企业拒不改正,监管部门是可以处以罚款的。
  二是证号过期在前,生产日期在后,比如,某种产品生产日期是2015年1月1日,保质期1年,但该产品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很明显,该产品在生产时,该厂家的许可证已经超期,这样的情况下,该厂家是没有资质生产产品的,如果生产了那也是非法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关于食品标签不合格的有关法律规定拓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