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
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具有代表企业的法定资格,理应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这也是大多数人认为的观点。
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不是他还会是谁呢?
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因为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_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的是: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理解有很多种。有的认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为他们具有代表企业的法定资格,理应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这也是大多数人认为的观点。
有的认为董事长比较合适,因为董事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等重大的决策都由董事长来决定,不是他还会是谁呢?有的认为总经理更合适,因为虽然董事长是主要投资人,但可能一个人兼很多公司的董事长。
据了解,深圳市某区就有一个人是80多家公司的董事长,董事长根本顾不过来,因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是总经理来计划安排的,这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是非常普遍的。另外,许多外国的老板在内地开设很多工厂,通过雇用内地总经理来进行管理,很显然把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落实到董事长身上不合适。
还有的人认为总裁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这主要是指大型集团公司,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相互合并,大量集团公司成立,而公司总裁又似乎对公司的一切都负有很大的责任。
有的认为首席执行官合适,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外资公司等;有的认为指合伙人,这主要是指合伙制公司;有的认为是指个体投资人,这主要指个体经济而言。
总之,主要负责人的形式很多,在法律上统称为主要负责人。因此,如何理解《安全生产法》中主要负责人的涵义,只能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性质,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来具体确定。一般而言,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这个人,就是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该人就应该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该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