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至18岁的受害人在接受询问时要不要监护人

2024-12-27 05: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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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询问未成年不满16周岁的违法行为人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被询问人 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未成年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处罚法

回答2: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但《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由此《未》规定的是对于讯问、询问未成年人都是应当,而《刑诉法》规定的是可以,这两者显然冲突,是按照制定法律制定的位阶(一个是人大常委会制定,一个是人大制定)原则以《刑诉法》为准,还是按照特别条款原则,以《未法》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为此,应当认为16岁至18岁的受害人在接受询问时要监护人在场。

回答3:

《刑事诉讼法》第98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笔者注:也是法定监护人)到场。”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可以是也可以,也不可不用的意思,但应当是必须的意思。理论上,应该是应当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