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乙丙以在A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当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