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问题依次回答如下:
1、<<独生子女证>>的发放机关应该是户籍所在地,即以夫或妻一方的户籍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为主要办理机构。国家现对领取<<独生子女证>>实行免费。相关依据主要散见于国家计委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规章。
2、你所说的“1999年国家是不是有个关于独生子女书本费的发放的文件?”是不是指的国家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夫妇每月发放的不低于一定标准的保健费(对于保健费按照各地经济条件不同发放标准不一,其中农村夫妇还有一定减免几年义务工的政策),以及对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减免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书本费,升学加分,参军就业等各个方面的政策优惠。
3、对于在职公务员利用职务强行推销三无产品,是否触犯法律,根据你提供的材料还不足于认定是否触犯刑律,我国刑法对犯罪规定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才触犯刑律,对于公务员的一般违纪行为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行政主管部门中的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强行推销三无产品,造成严重的损害才承担法律责任。
4、对于某人利用职务收受医院贿赂,选择医疗水平差的医院,造成医院检查敷衍了事,在一次体检后三个月内,一名职工就发现患有乳腺癌中后期。这里面责任认定的问题很复杂,第一是受贿的认定,第二是医院是否能够承担检查的能力,第三是检查医生是否有医疗责任,第四是职工的病末检查出来与医院的责任认定,第五是职工的病末检查出来与受贿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5、对于"私自贩卖计划生育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还没有结婚,对相关问题缺乏关注,所以很抱歉无法回答你第一二个问题。
3、肯定触犯法律的。只是你提供的材料太粗略了,所以我无法做出很准确的判断。违法按其程度轻重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违反组织内部章程的,主要由组织根据章程处分,具体到公务员,主要是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的;
(四)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五)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
(六)不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
(七)违反本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2、违反行政法规,主要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3、违反刑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 (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和第九章)但是犯罪一般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条件
1、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独生子女证》不收取费用,但是收取证件工本费,具体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的收取工本费3元;夫妻有一方是农民的收取2.5元。
2、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271号令,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全国所有城市都必须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各地政府有出台照顾独生子女的优惠政策的,但是属于地方性的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兑现奖励资金,对其孩子的学费、课本费、文具费给予免收。
3、在职人员强行推销三无产品,属于违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
4、收受贿赂的人如果触犯刑律,则构成受贿罪,应该受到追究;至于误诊、漏诊或一般性的例行检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则由一般的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
5、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要受到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7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重后果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