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除外。
打电话给那男的,激他说出实话,录他的音!呵呵
到那男的单位去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