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为: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要点在于“零售”(即不符合“购买批量或同款单品等用于投入生产经营”情况)、“消费品”(即不用于生产经营而用于直接消费)。不符合“零售”、“消费品”要点的,应当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断章取义的“解释”,比如对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只取中间的商品范围的习惯做法,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否则的话,不属于这个范围的商品而直接消费的就能开专票吗?所以一定要讲全文,再看立法本意。
实际操作中,可索取下游的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参考其经营范围,结合购买数量及是否属于批量同款等情况来看。
虽然说,做为开票方 ,对于受票方购买商品是否投入生产经营是没有“管理”的权力的,这个责任应当在受票方所属征管机关;就理解为多尽点义务吧,多尽点儿义务呢,将来也少点风险,是不?
烟酒属于消费品,销售给个人不能开增值税票是税法中规定的,至于销售给企业,企业不能用于生产经营中,是非应税用的,不能抵扣。所以都是开普通发票的。以上个人理解,请参考。
1、从管理的角度看,零售的烟酒最终消费人为个人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如果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话,势必会增加发票管理的难度与工作量。
2、从漏洞的角度看,因为这些消费的最终消费者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本身不纳增值税,如果允许开专用发票,可能大部分增值税的纳税人就会想入非非,在这方面大动脑筋。说不定就会造成最终消费者买了货,而发票却流入其他增值税纳税企业。
3、从流转税制的原理角度看,销售烟酒后,零售的烟酒进入终端消费,不参与流转过程,不属于流转税制(增值税是流转税)约束,没必要参与抵扣。参与抵扣造成税源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