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破坏家庭的事例

急急...........
2024-12-14 19: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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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家庭暴力,是几千年传承不衰的癌症,至今都没有找到有效的根治良方。尽管家庭暴力是由多种多样的原因构成,但是,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识中,更多的是把男人对女人的施暴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而忽略了有时女人也会对男人进行施暴的事实。所以才会通常把女人锁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把有时女人对男人施暴行为误认为“反抗家庭暴力”。今天,当我们又一次纪念联合国确定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11月25日)时候,有必要把单方面“女人才是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狭义家庭暴力意识,上升到“男女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广义家庭暴力意识,才有可能寻找到尽可能有效地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现象的治癌良方。

之所以说家庭暴力是破坏社会和谐的癌症,原因是家庭是构成整个社会的“单元细胞”,社会是“单元细胞”组合而成的有机整体,当“单元细胞”发生癌变(家庭暴力)而不能得到有效治愈的话,毫无疑问,最终就会造成整个社会机体病变失态(不和谐),影响社会安定。由此可见,家庭暴力不可小视,虽然本文无意讨论构成家庭暴力的种种原因,但愚下却愿意从另一个角度对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现象谈谈拙见。

千百年来,人们都习惯性地把家庭暴力视为道德范畴的“家务事”,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会遭遇到“清官难断家务事”的道德阻力。这种奇怪的认知现象,都源于世俗的“男尊女卑”、“三纲五常”、“女子无才便是德”和“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等“大男子主义思想”的“男权至上论”,所以,“女人从来都是男人的附属品”就成了天经地义的道德标准,不论什么情况下发生男人对女人的家庭暴力都会被视为道德范畴的“家务事”,自然就与法律没有干预的直接关系。虽然中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男女平等”的现代社会,但是具有封建意识的家庭暴力“家务事”的道德认同却并没有从社会“单元细胞”(家庭)意识中消除,所以才会出现“更多的是把男人对女人的施暴行为定性为家庭暴力”的狭义家庭暴力意识。不过,既然现代社会主张并实施的是“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我们就不应该忽视在“男女平等”中“觉醒的女人”也有对男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这才是广义的家庭暴力定义。

不可否认,共产党从来都是反对家庭暴力的,从共产党成立到建立新中国的各个历史阶段,都以消灭封建制度和意识并积极主张男女平等为目标而建立新社会,制定了无数“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就包括打击家庭暴力犯罪。不过稍显遗憾的是,既然家庭暴力在“男女平等”的社会中已经演变成了广义的家庭暴力现象,那么,仍旧把家庭暴力框画在狭义的单方面家庭暴力范畴中,是否就有“弱化”家庭暴力犯罪之嫌。例如,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加入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并将于12月1日施行。除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外,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并明确了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的机构和组织,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由此不难看出,假如男人遭遇到女人实施家庭暴力后,男人又向何出申冤呢?

另外,愚下注意到,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着广义的家庭暴力犯罪现象,却并没有在法律层面确定“家庭暴力罪”的罪名,更多的时候是以“伤害罪”和“虐待罪”裁决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即便如此,以“伤害罪”和“虐待罪”裁决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往往都是“事后诸葛”,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犯罪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征,这种过程往往又给家庭暴力犯罪的取证过程带来了很多麻烦。更让人困惑的是,在中国的法理中通常把家庭暴力犯罪确定为“自诉案件”,意即“不告不理”,这不但给家庭暴力犯罪留下了长期性和连续性的加重危害空间,同时也给实施家庭暴力犯罪者留下了有恃无恐的侥幸疯狂。所以,愚下认为,鉴于家庭暴力犯罪已成为癌症式的广义犯罪现象,完全有必要从法律层面上单独设立“家庭暴力罪”,并把“家庭暴力罪”纳入到“无因管理”的社会责任普法层面。换言之,可以根据家庭暴力犯罪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的特征,不可能被周围人群漠视,反对家庭暴力人人有责,教育社会公民“人人干预”家庭暴力犯罪,如若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又有事实证明周围人群故意漠视的话,法律可用“无因管理”的社会责任对周围人群故意漠视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如今,中国正在竭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家庭暴力恰恰是破坏社会和谐的癌症,怎样寻找根治家庭暴力犯罪的良方,不仅仅是政府的单方面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有政府与民众互动,才能在群策群力的群体智慧中寻找到有效防范、减少和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现象的治癌良方。以上拙见,一家之言,并无恶意,欢迎批评。

回答2:

标题和内容没有明显的关系。
反对家庭暴力,同志们要拿起法律的维权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