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专门为律师设计的罪名说明】
一、修正案三十三新增规定【虚假诉讼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实务中,存在虚假诉讼,有刑法制裁的必要。但从技术角度来说,有虚假诉讼,必然有虚假证据,因此以伪证罪治之,即釜底抽薪。而如果不定以伪证罪,而定以虚假诉讼罪或诈骗罪,则仅仅是清理部分浮出水面的现象,并不能建立诚信诉讼。因此,建议修改现有的伪证罪,把伪证罪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所有的诉讼(民事、行政诉讼包括仲裁)。
二、修正案第三十四条新规定【泄露诉讼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诉讼信息,该公开的要公开,这是民众的知情权,不该公开的不能公开,以保护更重要的法益。目前来看,最大的公开渠道是电视台与报纸,尤其是电视认罪,公开侦查阶段的案情,有悖无罪推定原则,也泄露侦查机密。鉴此,应当立法《新闻法》,明确新闻的界限,此是上策;行政规范媒体报道司法的内容,此是中策;在没有边界的情况下,制裁所谓的泄密者,乃不教而诛是下策。
三、修正案底第三十五,将刑法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四)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
第306条规定的: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