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费用的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因此,当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返还房屋的,出租人应当查验所返还的房屋以及屋内物品是否符合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的各种费用是否已经结清。如果承租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绝返还房屋,而是继续使用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立即腾空房屋并返还房屋,也可以同意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出租人依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终止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自 年 月 日将自己所拥有的 室租给乙方使用,现合同到期,予以终止,并达成以下协议:
1、经甲、乙双方共同到现场检查房屋结构及设施等,确认乙方须支付水、电、煤气等费用 元和管路等设施赔偿费用 元,合计 元;甲方退还押金伍佰元整;以上费用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视为租房所有费用结清。
2、甲、乙双方确认无误在此协议书签字后视为完成交接手续,甲方收回 室使用权,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该房屋的各种责任;租赁合同自本协议签订日起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