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解决贫富差距过大,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没有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是强调“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注重社会公平”。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解读。这是否意味着中央关于分配的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现就这个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
在不少人的观念中,公平是一个超历史的绝对的概念,公平就是平均分配,就是人人有份。其实,“社会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且是一个法律用语,在不同的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经济制度中包含不同的内涵;在每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中,不同经济地位的当事人有完全不同的公平观念和标准。离开生产方式的性质谈论社会公平,离开生产谈论分配,不仅是没有意义的,也是不科学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拉萨尔,曾鼓吹以“公平的分配”代替当时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公平分配。对此,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来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他说,作为同量劳动相交换的按劳分配,固然体现了平等的权利,是一种进步,但这种平等的权利仍然被限制在资产阶级的框框里,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包含着各种弊病。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按劳分配),而应当是不平等的(按需分配)。他还说,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回顾人类历史,在所有对立的生产方式中,都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社会公平。真正的社会公平在于社会成员对生产条件的共同占有和联合劳动,在于消除等价交换、消灭阶级和实现自由全面发展。但是,这一切都取决于生产力条件,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实现。我们现在所讲的社会公平,都只是一定生产方式中的、历史性的、相对的公平。在我国现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合同劳动的普遍存在是既定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完全实现上述意义的社会公平。所谓社会公平,主要是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就分配公平来说,只要是坚持了按劳取酬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则,只要是没有出现贫富过分悬殊的情况,都不能说是不公平。
社会公平只能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
有人认为,我国贫富差距过大是实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方针造成的;今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也将让位于‘效率与公平并重’,或‘更加注重公平’”。持这种看法的人,往往把社会公平单纯看作是公平分配的结果,把社会公平完全寄托于公平分配。这种看法至少包含两个方面的错误:第一,把分配关系和生产关系割裂开来。其实,分配关系不过是生产关系的背面和表现,要实现公平的分配,必须以公平的生产关系为前提。第二,把分配同分配的对象分离开来。但是,公平分配只能以可供分配的产品为前提,离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品的丰富,谈论公平分配只能是空头支票和画饼充饥。
的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个提法在字面上好像是讲第一、第二的关系,好像是此长彼消的关系。但是因此把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颠倒过来,则是不正确的。必须明确,贫富差距过大不是因为过分注重效率,不是因为坚持“发展是硬道理”,而是因为在变革经济制度和生产方式的过程中,新旧体制并存和交织,存在漏洞,对社会公平关注不够。效率和公平不是同一个层次的问题,不存在第一、第二的关系,二者都很重要;效率和公平不是对立物,不存在此长彼消的关系,同公平发生矛盾的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生产方式,而不是效率。
所谓效率,从微观层次讲,就是在发挥“一般社会力”的基础上提高劳动生产率;从宏观层次讲,就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总起来讲,效率就是生产要素的节约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强调效率的重要性,就是强调发展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发展是硬道理,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这就是强调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如果在发展的意义上理解效率,那么,“效率优先”无非就是“发展优先”。但是,和“效率优先”相对应的,不应当是“兼顾公平”,而应当是这样两个方面:一方面,生产关系、经济体制一定要服从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而不是相反;另一方面,一切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包括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以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而不是颠倒过来。
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如果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来理解发展,那么,发展本身就包含着矛盾和问题的解决,包含着缩小过大的贫富差距。没有生产力的发展,公平就变成普遍的贫穷,就只能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马克思认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人类发展的利益始终是一致的,就像动物的生存斗争同种的繁衍是一致的一样。历史上所有的对立关系,都谈不上真正的公平,但是,只要它们还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同人类发展的利益就是一致的,都是为实现社会公平创造物质前提的。
贫富差距过大时更应注重社会公平
当前,一方面,贫富差距已经过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我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经济条件的改善允许国家加大调节力度。因此,必须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是,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是由各种不同的原因造成的:自然地理条件的巨大差异;市场经济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国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实施的某些倾斜政策;不合理的战略思维和经济政策;经济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某些漏洞;国家和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不力;等等。以历史的观点看分配关系,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认为,贫富差距的任何扩大都是分配不公的表现。从计划经济的平均主义“大锅饭”,到市场经济的适当拉开收入差距,是正常的和合理的,更加体现了现实的公平性。只有体制的不完善、政策的不合理和政府的不作为造成贫富差距的过大,才属于分配不公。
现阶段的分配不公有两个相互联系的综合标志:一是基尼系数过大,二是贫困人口过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注重社会公平”,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是由“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应当明确,提法的某些改变基本属于政策性调整,而不是基本分配制度和基本分配原则的变化,更不意味着在牺牲效率和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公平。决定收入分配的,首先是初次分配,其次是再分配。贫富差距过大和分配不公,既与再分配有关,也与初次分配有关。在目前的体制下,初次分配并不是基本上由市场机制决定,还存在很多的不公平。例如,工资率过低和利润率过高,就是属于分配不公;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就更是不公平了。即使分配主要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也不能认为初次分配只要注重效率就行了。同样,再分配不仅要解决公平问题,而且也要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进而解决效率和发展的问题。因此,解决分配不公的问题,既要调整再分配关系,又要调整初次分配关系。所有的问题―――无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只能在发展和改革中解决。
由部分先富到共同富裕是一般规律
有人认为,我国“一部分先富”的任务已经完成,今后的任务是“共同富裕”,中央“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将从‘先富’转向更为实际的‘共富’”。这种认识笔者以为同样是不恰当的。邓小平同志反复指出:“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一部分地区发展快一点,带动大部分地区,这是加速发展、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当达到小康水平的时候,先富的地区要多交点利税,支持贫困地区的发展,逐步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但是不能削弱发达地区的活力,也不能鼓励吃“大锅饭”。他认为“这是一个大政策”。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贫穷。邓小平所说的由“部分先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的大政策,不仅是我国正确的发展道路,而且是一条客观规律。“部分先富”和“共同富裕”不是截然分开的两个阶段,而是通过“部分先富”达到“共同富裕”。在“部分先富”的过程中,就包含了“共同富裕”的成分;在“共同富裕”的基本目标实现以前,始终表现为“部分先富”。
“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充分积累。在我国现阶段,为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既要承认劳动差别,又要承认资产差别。也就是说,不仅要默认劳动能力是每个人的天然特权,而且要承认对象化的、积累起来的劳动(物质财富)同样是每个人的合法权利。前者要求同量劳动相交换,要求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报酬;后者要求财富转化为资本,并实现价值增殖。只有这样,才既能够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又能够调动资本所有者和企业主的积极性。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以及采取市场经济形式,就是体现了上述利益要求。在这种经济制度和经济形式中,收入的较大差别是不可避免的,率先富裕起来的只能是一部分人。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调节,富裕起来的人会越来越多,最终达到共同富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