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出现问题当然要找政府逐级解决,村里解决不了找镇里,镇里解决不了找县里或区里,直到解决了为止。
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采纳谢谢
解答,
因土地确权出现问题,
找提供资料给盖章的单位。
因为是资料提供者弄错了,
该单位的人要负责任的。
错误发现得早要早处理,
拖久了人员变动后更不好处理了。
事实上确实不
好不理
想得开点,
无所谓啦,
开开心心快快乐乐最实在
1.土地确权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4〕28号)。
2.农村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认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4〕28号)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出现土地确权问题,属于登记问题,由人民政府解决。
3.土地确权出现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4〕28号)
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如果协商不成,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你可视情况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裁决。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综上所述,你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如果协商不成,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