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上诉的情况,原告二审期间要应诉,就一审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合理性提出意见。
可以继续准备更多的证据和细节,便于再审时有力举证。法院判决对方不服上诉本身是一个正常的流程。需要注意的是,收到判决书后七个工作日作为上诉时间,逾期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如果对方上诉,也不用担心,既然法院已经宣判,自然就有相关的依据。
法律分析
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再次审理案子。必须得有资格,也就是说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享有上诉权。第二,必须对法律允许上诉的裁判提出上诉,只有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够上诉,其中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三种:不予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管辖异议的裁定。第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是否上诉,需要时间考虑和准备,但时间有限,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一审裁判就不发生效力。需要提醒您的是:上诉可千万别过了期限,这个期限自判决书或裁定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五百三十八条 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期限。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改判的比例不高。作为一审的胜诉一方,主要针对败诉方的新证据,作出有针对性的反应即可。如果没有新证据的,二审改判的可能性极低。
就个案而言,总有其特殊的地方。而就所有的上诉案件而言,改判的机率不大。根据上海法院公开的统计数字来看:首先,一审阶段后,上诉的当事人不多。一审案件中约有6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这部分案件的当事人无上诉权。一审判决后,近10%的当事人选择上诉。其次,一审阶段后,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占比不高。以二审受理案件为基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例比例不足7%。
另一方面,就选择上诉的当事人来说,其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机率虽然较低,但也不可视为不能之事。此外,在二审阶段,调解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很多,如原审法院未查清事实、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案情复杂、当事人矛盾尖锐、双方当事人上诉等也是影响因素。
应该积极应诉,否则也有翻案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