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有应收款未收,可以离职吗?

2025-01-25 03: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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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里首先涉及到一个问题,业务员的职责是推销产品,还是推销产品并且收回款项。一般来说,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该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我认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采取不利于单位的解释,即业务员只要推销产品成功就认定为完成工作任务,无须负责收回款项。而且,合作时公司对公司的模式,更应由单位负责收回款项。如果确实出现欠款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所以,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要求业务员收回款项的约定,那么对职工是有利的。一是业务员可以顺利辞职。二是如果公司要求追回欠款才批准辞职,业务员不应妥协。三是如果公司要求签订欠款无法追回要求业务员承担的协议,业务员可以直接拒绝,无须把直接承担修改为有义务协助。四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应当在收到辞职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准辞职申请,在批准辞职申请之前,职工仍应照常工作,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批准辞职,职工可以采取“一裁两审”的途径解决,即先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认为,您胜诉的可能比较大。

法律条文参考: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