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是劳动者违法劳动法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但其中,因为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二)至(六)项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