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过佛菩萨的供品,怎样才是如法的撤供

2024-12-17 13: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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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物分四种,献佛可自用:在《南山律》中,唐道宣律祖依据律藏将佛物分成四种:佛受用物,属佛物,供养物,献佛物。不同的撤供不同。供佛的饮食属于“献佛物”,可以由侍佛人员直接撤下来自己吃或送人,不必念赎果偈,也不必上香。花、烛等属“供养佛物”,不可以直接撤下来自己用,可用财物赎换,但需等价赎换,不是一根香就可以。如果是花枯萎了或蜡烛烧完了,可以直接撤下来处理掉,不必上香赎。

《大般涅槃经后分》云:“若佛灭后,一切信心所施佛物,应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宝幡盖、买诸香油、宝花以供养佛。除供养佛,余不得用,用者即犯盗佛物罪。”

所以某些供养佛的物品,是佛专属,余不得用,不是你想“赎”就能赎得回来的。但在这些供佛的物品中,并不包括供果等饮食,因其不同于佛衣、香花等“佛受用物”、“供养物”,它属于“献佛物”,按律中规定,供佛后可以自用,也无须念诵什么“赎果偈”,直接撤下食用即可。

  1. 佛受用物。包括佛像、佛的殿堂、佛塔等,佛像是住持三宝中的佛宝,《行宗记》说:“法身无相,随物以彰,故此诸物,即法身体。”

    佛所有的受用物,都和佛的形象一样(即供佛的殿堂、佛塔等,等同于佛的形象),与佛一体,不可分割。即使为了佛,佛受用物也不可以变卖,不可以易换成其它的东西,要如同佛的真身一样看待。

    即使后来佛受用物因年久或风吹雨打而破败,对此还是应该保持供奉恭敬之心,不能随便丢弃处理,要如同对佛的真身一样供养礼拜。《事钞》引《宝梁经》云:乃至风吹雨烂,不得贸宝供养。

  2. 属佛物。即系属于佛的物品,比如有人供养一块田地或者山林等,并且说明此地是任意给佛使用。在需要的时候,护持居士可以帮助处理,将田地里的产值,随意地应用在佛物上,比如塑造佛像、建造维护佛殿、为佛买供养具等。田地、山林等也可以卖掉使用。在古代,还将仆人、六畜等供养给佛,但这些田地、六畜等不堪直接受用,只能是系属于佛。

    属佛物与佛受用物的区别在于,对于后者,布施者的意愿是通拟佛用,可以用在有关佛的各个方面,所以可以进行转换、卖掉等用来供养佛。(虽允许转卖,但所交易得到的东西必须为佛所用)

    而佛受用物是曾经属于佛身的一部分,故无论是殿堂、佛台等,虽然以前是金石泥土,但这时得视之如佛,不得买卖。

  3. 供养物。即在家人布施以后,用来供养佛的物品,如香、灯、花、幡等佛前的供具。它与佛受用物的区别是,后者是直接用于佛身的物品。

    香、花等类似于属佛物,可以进行转贸,在需要时可以通过护持居士易换成其它需要的物品来供佛。

    而幡幢等因为已经供养过佛,就不可以再进行转贸,不能卖了再买其它的物品来供佛。《资持记》说:“若佛幡多,可以改作缯盖幢幔等物,然曾供佛,体不可变,不同香华,可持转贸。”

  4. 献佛物。即信众来到寺院,在佛前供养的饮食水果。供养以后,此属于寺院所有。如是常住的饮食供佛,然后还入常住。

    现在有人提出“供养佛的饮食水果等,别人再食用就属于盗佛物”,或者说“佛本来不食用这些,不应该供养”等。这都是不知道四种佛物的区别,不明白戒律的说法。

    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见论》卷十七:“佛饭谁得食?若有侍佛比丘得食,若无侍佛比丘,有白衣侍佛亦得食。”侍佛比丘,即为佛服务的比丘,因为出家人要对佛殿、佛像等进行维护、守护等,故说为佛服务。

    佛饭,即在佛前供养的饮食,允许为佛服务的出家、在家人食用。但居士进入寺院,不可以随便拿佛前的供果等,因在一座寺院里,僧人属于守护主,此供果属于常住所有,拿了属于盗常住物。

    如在居士场所供养以后,属于该场所所有。居士在自家供佛,供品归自己所有。(摘自亲融比丘《五戒相经略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