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描述需要出示以下手续:
1、法院裁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2、法院的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
3、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权、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4、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