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合同效力问题
怎样认定无效条款
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1、必须审查发包单位签订合同人是否持有法人授权的相关证明(如授权委托书)。
2、了解发包单位法人的有关概况(如营业执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联系方式、你所要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证件
3、盖章时一定要求发包单位或有独立企业法人分公司,盖合同专用章或者行政公章,外地来本地承揽工程的企业要盖住所地办事机构的合同专用章或者是行政公章,不能盖项目部或其他公章。
4、如果你在订立合同时有重大误解,使合同明显显失公平,就应当与发包方协商另行签订或补充签订个别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你必须在一年内向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的解决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5、如果订合同时授委托人因其他原因不在场未能签字,但有其他无代理权的人代为签字,你应当在一月内请求发包方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追认。
6、如果发包方授权的合同签定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合同就无效。以防合同履行后对方申请撤消。 二、怎样认定无效条款
合同法中第53条规定免责无效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对民工偷盗、打架处罚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因为,对偷盗和打架的处罚是公安机关的职权,不是企事业单位的职权,发包方只可向公安报案,但无权力处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条
1、双方应在合同每页签字或者盖章,以防止一方更换某页的某项条款。 2、合同订立后,如果有个别条款要修改或者补充,必须在双方持有的合同上同时同内容修改,并且在修改内容的后边由修改人或签定人签字认可。
3、合同中约定了工期,但是实际开工日期与约定日期不符,若推迟日期,双方必须就推迟原因补充说明或另行约定工期。 4、合同中对零星用工工值应特别约定。
签订劳务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如下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