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纳消费税。金银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缴消费税,生产销售环节不缴消费税;但作为礼品赠送的金银首饰,视同零售,无售价需要组价计税;宝石饰品在生产环节缴纳消费税,对外购已税珠宝、玉石连续加工宝石饰品的已纳消费税可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
应纳消费税额=20×10% +1-1.17×10 %+0.2×5×(1+6%)
÷(1—5%)×5% -18×60%×10%
=2+0.09+0.06-1.08=1.07(万元)
(2)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30+12+20+1÷1.17)×17% +0.2×5×(1+6%)÷(1-5%)×17%
=10.88(万元)
进项税额=18×17%+4.76+(0.5-0.3)×7%=7.83(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0.88-7.83=3.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