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喝酒的人死了,一起喝酒的是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若存在过错,则需要负连带责任,不存在过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大家既然坐到了一起,就应当有互相关照的义务,尤其是在醉酒人不省人事的时候。作为宴请的组织者应当做到善始善终,确保参加宴会的每个人的安全。如果被邀请的客人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作为主人应当注意醉酒客人的情况。因为,此时酒宴的召集者因其请客的行为而产生了附随义务-----也就是对醉酒者的照顾义务。如果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请客者会因为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这个要视具体情节,根据情况负民事赔偿责任或者无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大多数情况下应由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种劝酒情形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和别人一同饮酒种,如果过程出事,有四种情况下劝酒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带有强迫性质的劝酒,比如用“不喝就不是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的行为;
2、在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劝酒的,比如知道受害人身体有疾病不能饮酒,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没有把醉酒的人安全护送回家,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未劝阻酒后驾车并且出现损害的。在醉酒者神志不清下不劝阻开车的,也应负法律责任。
这四种情形就是要付连带责任的情况,建议大家在外喝酒一定要节制,如果一定要放开了喝,最好是在家中或者都提早找人来接送
扩展资料:
并不是只要劝酒或者一起喝酒导致受害人死亡就一定要负民事责任,这里主要的评判标准在于被害人是不是知道受害人不能喝酒的情况,是不是因为未在受害人喝酒后导致出现意外。事实上只要到了18岁就算是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受害人如果是自己要喝酒而导致意外身亡,是不用负任何责任的。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_百度百科 侵权责任法_百度百科
劝酒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这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而定。
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其次,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最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过错”,《侵权行为法》第六、七条有明确的规定,分别写了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归责原则。前者适用一般侵权,后两者适用特殊侵权,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有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19条规定,公民由于过错(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如果有过错的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明知不善喝酒却极力劝酒或者明知其已经醉了不采取必要措施等.
从审判实例来看,要求共饮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大多是“明知饮酒有害健康,仍劝人饮酒”,“明知过量饮酒有损健康,仍不加劝阻”,“共饮者没有给予醉酒者适当的救护、救助”。那么,判断以上这些情形是否构成侵权需要哪些条件?
一、劝酒是否构成侵权?
这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因身体疾病不能饮酒,或者因刚刚病愈等原因不宜饮酒,或者共饮人明确表示因酒量所限或者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继续饮酒,或者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某一共饮者不宜继续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力劝其共饮,就具备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或者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职业,仍劝其共饮;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共饮者准备酒后驾驶或从事其他不宜酒后从事的工作而不加劝阻,以上这些情况也都构成侵权。
另外,如果共饮者无从知道继续劝酒具备类似即时危险性,就不宜认定共饮者的劝饮行为构成侵权。
二、共饮者有没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
如果共饮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公平原则,就不宜赋予同为成年人的其他共饮者“劝阻其饮酒”的义务。虽然,从人情和道德的角度来讲,共饮人或者在场人可以对饮酒人进行善意提示,建议其不要过量饮酒,但这种善意提示绝不具备法律强制性。既然共饮者不具备有效制止他人饮酒的强制权能,只能对饮酒者提出善意的建议,那么,我们很难认为共饮者具备劝阻他人继续饮酒的义务。
三、那么共饮者在什么情况下,须对其他共饮者承担救护、救助责任,这种救护、救助责任应达到怎样的程度?
如果一个喝了酒的人说话、走路、处理事务已经失控或者出现失控的迹象,那么,就应当认为其他共饮者明知此人已经醉酒,应当予以救助。有义务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应当是在场的未饮酒或者饮酒较少且辩认、控制能力未受影响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救护、救助醉酒者的人。
如果共饮者对其他共饮者的处置方式符合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就不宜追究其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四、就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举例说明
比如,将一个醉酒引发疾病的人或者饮酒过程中突发严重身体不适的人,送往医院、医务所;将一个醉酒至行为完全失控的人,置于其成人亲属或者医院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照看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掌控之下;将一个虽未完全失控但已经出现失控迹象的人,安置在一个相对安全的处所;将一个表面上没有出现失控迹象的共饮者,送上公交车、出租车,甚至送至家门口等等,这些都可以认为是普通正常人通常的处理方式。
答案补充
2005年5月13日上午10时,袁某请张某吃饭,邀请马某、王某作陪。11时23分,王某中途离席,袁某同事吴某赶到,参与喝酒。4人喝至下午1时许,马某和吴某有事离开,袁某、张某又到另一桌与3名年轻人喝酒。马某、吴某20分钟后返回时,袁某已经喝醉,3人将其送回居住地后各自回家。下午6时30分许,袁某的亲友见袁不省人事,遂拨打120急救电话。经医院诊断,袁某系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袁某的母亲和儿子以4名共饮者过量劝酒,造成袁某酒精中毒死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袁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明知白酒对其身体有害,依然过量饮用,最终因酒精中毒引发脑溢血死亡,对自身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4被告明知袁某有高血压,饮酒时却未及时劝阻,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袁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按各自参与饮酒的阶段,分别承担责任;判决张某赔偿16894元、马某赔偿11263元、吴某赔偿5631元、王某赔偿5631元。
如果当事人的死亡是因为你们照顾不周,没有及时发现他处在生命危险中,那么你们负有赔偿责任。如果你们没有过错,当事人死亡是由于自身酒精中毒等原因导致,你们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