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不会被限制出境?(只是欠钱没还)

2024-10-31 20: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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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般只有失信被执行人才会被法院拉入黑名单,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民出入境管理法》被法院拉入黑名单会被限制出境。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执威慑制度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
(一)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回答2: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被限制出境。《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出境。

回答3: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被限制出境。
  今年4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限制出境”三计治老赖
  今年4月1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231条将限制“老赖”出入境的强制执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条新规成为执行法官应对“老赖”的杀手锏。沈阳市法院昨日公布了多起利用新规战胜“老赖”的经典案例。
  “治赖”第一计:请君入瓮
  2007年11月26日,沈阳某装修公司人员来到大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某房地产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由于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几十名农民工在工地苦等。
  执行法官多方核查,这家欠债的公司法人代表沙某移居加拿大,案件无法执行。今年5月,法院接到线索,沙某将在近期回国处理个人事物。法院果断决定,依据民诉法新规,向全国各出入境边防检查站下发限制沙某出入境的决定书。
  8月2日,沙某在上海浦东机场申请入境时被边防检查站截留。法院决定,采用请君入瓮的办法,先把沙某放进境内。法官通知他,回沈阳后立即到法院处理欠款事宜,否则将无法出境返回加拿大。此计一出,沙某被震慑,几天后主动到法院,表示60日内还清全部欠款96000元及利息,并提供财产担保,与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在一个月后对其解禁,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治赖”第二计:釜底抽薪
  2006年3月,铁西区居民赵某夫妇因女儿要出国急需用钱,向邻居张某借款20万余元。一年后,张某向赵某夫妇多次索要,赵某夫妇以种种借口不还,即便在法院判决后依旧拒不执行。
  铁西区法院查明,两人的女儿在英国留学,二人近期有可能去探亲。在案件的审理期间,两人已经被限制出境。果然,今年四月,赵某夫妇主动找到法官,表示暂可先还2万元,剩余欠款以一套房屋作抵押。但事隔三个月,两人仍无还款之意,执行法官发现对二人限制出境的解禁期就要到,两人很可能出国躲债。法院延长了限制出境期限,通过两次边控措施,使赵某夫妇出国躲债及探亲的想法彻底落空,最终表示愿意偿还剩余欠款。
  “治赖”第三计:以逸待劳
  沈阳某公司因承包合同纠纷拖欠申请执行人债务65万余元。此案2002年4月在法院立案执行。法院经多方查找,发现被执行人赵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今年4月份,在新“民诉法”实施后,办案法官在调查中了解到,赵某因业务往来,频繁进出国境,仅2007年9月到2008年4月间,就11次前往加拿大等国。于是,办案法官向边境管理部门下达了“限制出境”的协助执行书。一个月后,一直对法官避而不见玩“隐身”的赵某主动与执行法官联系,并积极要求与申请人和解,原因是其急于出国。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50万元,现已履行完毕。至此,一起难结的六年积案得以圆满执结。

回答4: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被限制出境。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将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法律固定下来:“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不准出境。

拓展资料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开始施行。

此前,最高法执行局已与工、农、中、建等国有银行签订了备忘录,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最高法执行局与各商业银行总行将以网络专线等方式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回答5:

一个进入法院黑名单的人会被限制出境。
法院黑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