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注意顺序):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
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2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3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4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最高以800元为限/月);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一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1--20%)
注: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1]
各地政策都不尽相同,建议去当地税务机关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