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判决后公司却不执行,应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即公司承担。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应该去你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崇文法院立案庭咨询电话:87895108
地址:崇文区定安里10号
根据《仲裁法》第六章 执行贵定:
第62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第63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64条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参考资料:仲裁法-百度百科
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扩展资料:
仲裁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仲裁地点
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一般而言,在哪个国家仲裁,就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和仲裁法规。由此可见,仲裁地点不同,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解释也会有差异,仲裁结果也就可能不同。
因此,买卖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仲裁地点时,都力争在自己国家或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
仲裁机构
国际贸易中的仲裁机构有两类,即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中国的常设涉外商事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此外,在一些省市还相继设立了一些地区性的仲裁机构。
仲裁规则
仲裁规则即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仲裁机构都有自己的仲裁规则。按国际仲裁的一般做法,原则上采用仲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但也允许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并经仲裁机构同意,采用仲裁地点以外的其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裁决的效力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争议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费用的负担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仲裁费用的负担问题。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为由仲裁庭酌情决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仲裁法
1、仲裁判决后公司却不执行,应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也即应该去你公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的程序:
向公司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立案,执行立案一般要提交仲裁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书、被诉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具体可以咨询中院执行局立案庭的法官,执行立案后请随时和执行法官保持联系,沟通进展即可。
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即公司承担。
4、崇文法院立案庭咨询电话87895108
地址:崇文区定安里10号
扩展资料: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
其中适当调整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多数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标的较小,且就执行实施程序而言,对仲裁裁决与民商事判决规定不同的级别管辖意义不大,本解释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管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方面,坚持以中级法院管辖为原则;另一方面,当执行案件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属于对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范畴,为统一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审查尺度,《仲裁裁决执行规定》明确规定,对不予执行申请的审查仍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即使案件已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也应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审慎态度。
参考资料: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其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执行担保和仲裁裁决执行”三个司法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官网
劳动仲裁胜诉后,如果双方未在15天内起诉到法院,那么裁决书生效。裁决书生效后公司没钱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拿着裁决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生效的三个月内),要求公司支付金额。
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