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需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初步举证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证据,但以下两种情况免除原告的举证而转移给被告负责举证:①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巡警);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工商登记表有瑕疵)。
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的损失。
二、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不能举证、拒不举证、举伪证及举出的主要证据不足或不能提供规范性文件时,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该具体行政行为就要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而遭到撤销。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严格、单一的败诉风险、法律推定和裁判规则,只有被告来承担才公平。
①举证行为在时间上有两点要求:其一,被告在法院立案后多长时间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根据《行诉法解释》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必须完成举证行为。被告超过此期限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其二,被告举出的证据必须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和占有的,原则上,法院对立案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