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什么 急 !!! 高分
2024-12-23 1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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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款: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扩展资料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要管理对象是交通工具和道路等。

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车辆。“非机动车”是指用自然力如人力、畜力驱动行使的交通工具。新法中规定将电动自行车归为非机动车的范畴。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订目的

1、规范道路交通行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

2、保护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3、增强道路交通的有效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4、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保障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

5、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回答2:

参考一下吧: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第2款是: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第2款是:(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原文)《实施条例》第72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回答3: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回答4: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回答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