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付款 提单收货人TO THE ORDER OF THE **BANK 银行背书起收款确认作用。它在提单后面再进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这样有利于银行掌握物权。防止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付款才能从银行拿到提单,所以银行起到收款确认作用。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一种结算(付款)方式。信用证(简称L/C,即letter of credit)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扩展资料:
1.背书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
据行为。背书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
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
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1)汇票以背书转让或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个人须记本名,单位须记注册全称。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如继承、企业合并、破产受偿等情况可以是无记名汇票。
(2)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 票据凭证之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章上的记载事项与汇票上的记载事项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粘单上第一记载人没有在粘接处签章的,粘单上记载的事项无效。
2.背书转让的方式通常在票据的背面,都事先印制好若千背书栏的位置,载明表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的文句,而留出背书人及被背书人的空安,供背书人进行背书时填写。票据法一般并不限制进行背书的次数,在背书栏或票据背面写满时,可以在票据上粘贴“粘单”进行背书。背书应当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如果末记载背书日期,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而且背书也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 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在票据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2)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背书转让后,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3)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票据法设计了一系列特别的制度来保障票据受让人的权利,首先,受让人只需以背书连续的票据,就可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利人身份,而无须提供其他证明。其次,受让人可以对票据债务人主张前手对人抗_的切断,从而使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受票据债务人与前手背书人之间抗辩事由的影响;再次,受让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
4. 转让限制
(1)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宇样的,其后手在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汇票须完整转让,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群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5.汇票担保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信用证付款 提单收货人TO THE ORDER OF THE **BANK 银行背书起收款确认作用。它在提单后面再进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这样有利于银行掌握物权。防止开证申请人不付款。开证申请人必须付款才能从银行拿到提单,所以银行起到收款确认作用。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一种结算(付款)方式。信用证(简称L/C,即letter of credit) ,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是的,你的理解正确,说明银行经手了这个提单,开证申请人必须付款才能从银行拿到提单,银行起到收款确认作用。
这个是因为信用证为开证行的付款,所以开证行要取得货物的物权,因此提单常被规定成凭开证行指示,是这么个情况。
TO THE ORDER ×××, 就是凭××× 指示,也就是×××在提单后背书后,客人才能提货。
To the order of XXX Bank——-就是凭银行的指示,一般中间填开证行的名称,即只有xxxBANK 才可以提货,或者它在提单后面再进行背书,转让给第三方。这样有利于银行掌握物权。防止开证申请人不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