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例~高手帮我解答一下,拜谢。希望您事业顺利

2024-12-16 18:47:0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案例一:
1)依据法律上下班途中所遇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分属于工伤。但是实际操作中会存在质证问题。李某必须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在上下班路上,也就是说需要证明以下几个要点:一、此处为上下班必经之路;二、李某刚刚在厂内是下班后直接回家而未因私事停留;三、属于公司要求的加班时间而非自愿或者私自换班等。于是乎李某的事故赔偿中会遇到,单位否认或者无法取证被迫调解等情况。此外,还需要先到工伤认定部门进行验伤定证工作。还有,李某是否签有劳动合同,同时也没有拖延或未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
2)这个一般无法要求赔偿,因为工伤保险赔付只负责因工伤引起的响应医药费、住院费等损失,并不包括一般财物损失。当然如果李某能够提供井盖损毁行为是单位有意造成或单位有修理、提醒义务却未履行的从而致使李某财务直接或间接受损的可以另案起诉赔偿。

案例二:
1)企业的决定欠妥,首先,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的岗位和待遇是约定好的。具体工作内容也是与所签岗位相一致的。企业单方面决定转产,第一没有提前通告员工,另外即使真的转产,他的工商注册将发生改变,企业法人发生变动后,合同需要从新约定,员工有权利要求改签或者要求经济补偿金。企业可以先与员工沟通,若对方不同意也只能解除合同,并不能强行调岗。
2)合同因意外情况终止,企业方负相应责任。但是还要具体看这20位员工诉企业什么,如果法人不对,或者所适用法律不对都将被撤诉处理。

案例三:
1)从法律约定上讲,金某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为在案例中,金某与A厂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未到期离职不承担违约费,但不包括企业对员工的培训费等。金某提出的离职申请,企业有正当理由进行拒绝,所以金某的自行离职可以视为金某主动解约,双方合同终止。金某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金,且需赔偿对离职企业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培训费和一些未及时完成交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2)B厂能否作为共同被诉人,主要看B厂是否知道或应该知道,金某这种强行离职所造成的后果。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则理应成为共同被诉人,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所以也提醒企业对于自己引进的人才慎重考量,避免招聘成本被无端的浪费。

时间比较紧,简单的分析一下,抛砖引玉希望大家踊跃发言,多多支持,谢谢。有好案例多发表,有问题找我可以给我留言或者加我好友

回答2:

都是常识性的问题,好好看书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