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总停留期间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台湾《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第四条,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主管机关经审查后得核给一个月停留期间之许可;通过面谈准予延期后,得再核给五个月停留期间之许可。
前项通过面谈之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再次入境,经主管机关认为无婚姻异常之虞,且无依法不予许可之情形者,得核给来台团聚许可,其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不足三个月(含)时,出入境管理局不受理签注申请,不予出境,证件持有人可自行前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通行证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