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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失业人员中断就业之后,应当在60日内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或者社保卡)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已经就业。待再次失业之时才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有关资料自中断就业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个人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以及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