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民事诉讼,一般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同一诉讼有几个被告,而住所地又各不相同的,可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二、下列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由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由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五、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六、因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向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七、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八、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九、因继承发生纠纷,向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