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宅基地政策而定:原则上来说 ,当事人超过一定的年限不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的,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是要由集体收回的。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县(市)人民 政 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五) 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宅基地;
如果属实,也得是国土部门做出收回决定,才失去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