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
担任监护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
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根据此规定,要变更监护人为祖父母必须是“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因此在孩子母亲尚在的情况下,其父亲认为自己无力承担监护责任,应当先要变更孩子母亲为监护人,如果其母亲也没有监护能力,才能更监护人为祖父母。
一般监护权是属于父母亲的,除非父亲和母亲都失去了监护能力,才能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一般失去监护能力是指:没有经济来源,生活不能自理,与孩子居住地方距离太远,精神病人等等。象你说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不应当判决监护权归父亲的,具体可见《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