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制定婚前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是产生争议。婚前协议只要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要件齐全,就合法有效,是不需要公证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婚前的财产。以上法律依据给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提供了保障,但这能否作为个性化“婚前协议”的法律依据,夫妻双方的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国是有明确规定的。协议必须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并且与一般性社会道德和其余法律规定不相冲突,才能真正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对于你说的“没有允许下不得见前妻及前妻所生孩子”一条是对他人身自由的限制,应该被认定为无效,他自愿遵守除外,但是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即便他违反了这一规定,也不能认为是违反婚前协议。“不支付前妻孩子的抚养费”一条,在前妻生活极其困难或者出现意外无法支付某些费用(如孩子对他人造成的民事侵权损失),作为孩子的生父不能够基于此条排除其法律义务。“感情破裂离婚请求”这个内容并无不妥,是具有民事效力的。
PS。即便婚前协议中有的条款无效,也不影响整份协议中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对你俩人而言它还是有约束力的。
无效的!你老公对孩子的抚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因个人的决定而改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同时,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育费的权利。
我个人感觉,你的问题可以只针对你丈夫的前妻即可,孩子是无辜的,而且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你的丈夫有义务去抚养他的孩子,同时如果孩子有抚养的要求,在未成年或者还没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前也应予以满足!
综上所述,你们的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将来打官司,上法院,法官也不会支持你的协议的!最根本的原因是你的协议内容有与宪法和道德准则抵触的地方!
不知道我的回答你还满意不?
不违背善良风俗和法律的话 约定有效。。(不能看自己的孩子有点说不过去哦。。)法官也许会同情下下的
“没有我的允许下不得见前妻以及前妻所生的孩子。”这一条是不合理的吧,还有你的婚前协议有没有做公证???如果没的话,有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