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与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虽都是为了规范审计业务、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质量而制定的,但两者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之处。
1、制定准则的机构和依据不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在1995年12月25日由财政部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则由审计署制定颁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规范与适用的对象不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则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审计、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以及其他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3、规定的审计目的不同。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国家审计的目的是对上述运用主体的财务收支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可见,独立审计强调的是会计处理方法的公允性和一贯性,而国家审计则强调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效益性。
4、体现的审计人员的身份与职权不衡贺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特别强咐锋派调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即他们仅仅接受客户的委托,就客户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无权就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处理意见。国家审计则不同,它不仅能够表达审计意见,而且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可见,独立审计主要执行鉴定职能,而国家审计则特别强调监督职能,这突出体现在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处理、处罚准则上。
5、审计报告方面的不同。独立审计报告的收件人是审计业务委托人,国家审计报告的基掘收件人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定财务报告后,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审计意见书的评价意见分为无保留、保留和否定三种类型,而没有独立审计报告中的拒绝表示意见的情形。另外,在国家审计中,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除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