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B都犯了故意杀人罪,A属于犯罪未遂,B是犯罪既遂。
A和B主观上都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杀人的行为,结果C也死亡了,这些都是没有争议的,问题的关键在于A、B的杀人行为和C死亡这个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B期望C因为缺水而渴死,凿破了C的水壶,而C也正因此而死,这当中行为人的目的、行为和结果相一致,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因此B要对自己实施杀人行为并造成C死亡的结果负责,即故意杀人罪既遂。而A是希望C被毒死,他的行为是在水壶中下毒,但这个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被B凿破水壶的行为破坏了,C被毒死这个结果也就不可能发生了。虽然C最终如A所愿死亡了,但A的行为并不是造成C死亡的原因,即A的行为与C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对C死亡这个结果不负责任,他只对自己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负责任,即故意杀人罪未遂。
首先A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主观犯意、 犯罪行为都已经具备, 但是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原因是B把水壶弄坏所致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A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所以是犯罪未遂。
其次B和A一样 主观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基本具备 可多了一个犯罪结果 犯罪结果和B的犯罪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所以属既遂。
再次AB都应该付刑事责任, 但并不是共同犯罪 因为两个人没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故意也就是说相互没有串通。
两人都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但最后两个人所受的刑罚程度应该是不同 的,
对于未遂犯A,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都犯罪
相关法律《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B犯罪未遂,C是A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故意杀人。。
首先你的假设必须成立,在你的表述中a,b的行为与你所描述的案情有客观冲突,无法对二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A犯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
虽然不想杀人,但是以一个正常人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能认定,投毒的结果就会直接导致C死亡,只是 没有成功,并不因主管想法而论。
B定罪的条件尚不成熟,不确定B是否知道 把A的水放掉,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必要造成B死亡的结果。